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吳村水 被告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文財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楊文財,格式如上開當事人欄所載。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