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受刑人 周智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智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智鵬前犯詐欺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