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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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曾平輝 複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丙○○拆屋還地等事件,其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列計算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1,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原告僅繳納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13,1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附表:計算式
一、154之1157地號部分:(47+26)X15000元=0000000元
二、154之1157地號部分:(39+133+115+42+24)X7000元=0000000元
三、不當得利部分:5061元一至三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0000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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