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魏式瑜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8年度除字第9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葉恩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97年12月25日│53,700元│HQ0000000│││││興分行│││││├──┼─────────┼─────────┼───────────┼─────────┼────────┼──┤│002│葉恩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98年1月12日│54,000元│HQ0000000│││││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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