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之「太空戰士12」、「戰國BASARA」、「薔薇少女」、「女神戰記2」、「王國之心2」、「惡魔獵人3」、「零」、「惡魔城」遊戲光碟共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九一九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太空戰士等遊戲光碟片八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行為,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九一九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盜版之「太空戰士12」、「戰國BASARA」、「薔薇少女」、「女神戰記2」、「王國之心2」、「惡魔獵人3」、「零」、「惡魔城」等遊戲光碟共八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及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足憑。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