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捌肆叁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五十三之一號一樓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85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確有於前述時、地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1.064公克,驗餘淨重0.8438公克)之事實,有該扣案物之扣押物品清單(九十七年度紅保管字第六二二號)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航藥鑑字第0974242號毒品鑑定書各一紙在卷可稽。
而被告上述施用毒品之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八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為憑。是聲請意旨確與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