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1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複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被告丁○○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陳報具體和解方案內容。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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