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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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3號上訴人 陳明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文用 等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90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9280元(公告現值74000×29.7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