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昀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冠昀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冠昀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未能控制情緒,公然侮辱告訴人 陳惠民 ,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受損,行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今因與告訴人於和解條件上未達成合意而未能和解,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288號被告陳冠昀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昀於民國110年1月14日11時52分許,騎乘機車搭載友人,在臺南市○市區○○街000號前,因與陳惠民有行車紛爭,心生不滿,陳冠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公然辱罵陳惠民「幹」、「白癡」等語,足以貶損陳惠民之人格評價。
二、案經陳惠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冠昀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惠民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行車紀錄影像光碟1片及本署勘驗筆錄暨譯文1份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雖以: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在臺南市○市區○○街000號前,先對告訴人口出「幹」一聲;復與告訴人爭執時,對告訴人口出「哭爸」一語。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然查:
㈠被告對告訴人口出「幹」一聲,此係因告訴人騎乘機車違規
迴轉突然從右邊衝出,致被告受到驚嚇脫口而出之語,雖措辭粗鄙不雅,難為告訴人所接受,然被告主觀上顯非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亦係提醒告訴人騎機車應遵守交通規則及注意行進中車輛,不宜圖一時便利而任意迴轉,置他人行車安全於不顧,要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
㈡又被告雖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爭執時,對告訴人口出「
哭爸」(臺語發音類於國語發音之「靠北」)一語,然因「哭爸」一詞,原來係形容他人猶如喪失父母之悲慟表現,已逐漸引伸為形容他人喋喋不止、內容空洞無意義之指責或抱怨,猶如表演化之哭喪祭儀,而不含詛咒或影射他人喪失親人之情形,其使用時機通常在於遏止他人叼叼不斷之指責或抱怨等情緒發洩時,從而,「哭爸」一詞於當今之使用,其意義已偏向於形容他人所為言詞不為自己接受之情狀,而非用以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074號判決酌參)。是本件被告對告訴人口出「哭爸」一語,應係意指無法接受告訴人交通違規在先,卻無意義或無理之上前指責,試圖制止告訴人之訴求等,主觀上難認有貶低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或其人格之犯意,且客觀上該用語,以當代社會遍認知,亦不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上評價。
㈢從而,被告上開行為,尚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要難遽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檢察官吳維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琳琳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