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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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告 洪月桂 即 顏洪月 過
顏有得 顏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