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福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福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福來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竊盜││││險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0日│105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3號│第138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朴交簡字第27│105年度易字第41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3日│105年6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朴交簡字第27│105年度易字第411號│││判決││號││││├────┼──────────┼──────────┼──────────┤││判決│105年3月17日│105年7月1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333號│第3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