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鼎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鼎鈞因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鼎鈞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鼎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59號及100年度審易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指揮執行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