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德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德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德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姚德和因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581號、101年度簡字第527號及101年度簡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