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41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田薛娥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謝勝合 律師為被繼承人田薛娥(女,民國八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田薛娥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田薛娥(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年7月19日在高雄市臨海醫院往生,其名下已知財產有大眾銀行定期存款單一張、中華郵政存簿乙本、身分證、印章及現金等,因其在台無親屬,身歿後無人可處理遺產相關事宜。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狀請鈞院依法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
死亡證明書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調取被繼承人田薛娥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等三親等內親屬戶籍資料,查悉其配偶 田啟明 及子女 田炳林 均已歿,且其於66年8月25日與養子 田輝虎 終止收養,其餘親屬無資料可循,故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聲請人之聲請,堪信為真實,㈡本院審酌:擔任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
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名單中徵詢後,謝勝合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有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爰選任謝勝合律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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