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01號債權人 陳永財 債務人 胡明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陸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三紙交債權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添發┌────────────────────────────────────────┐│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90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民國)│(新台幣)│(即到期日)│││├──┼────┼──────┼─────┼──────┼─────┼──────┤│1│胡明光│90年8月15日│150,000元│98年8月20日│CH243188││├──┼────┼──────┼─────┼──────┼─────┼──────┤│2│胡明光│90年8月15日│150,000元│99年8月20日│CH243189││├──┼────┼──────┼─────┼──────┼─────┼──────┤│3│胡明光│80年8月15日│69,516元│100年8月20日│CH24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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