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1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林俊瑜
林世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彩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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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83%│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0.183%│
│15,659元│民國104年9月29日止││民國104年9月29日止││
│├───────────┼────┼───────────┼──────────┤
││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1.76%│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0.176%│
││民國104年10月28日止││民國104年10月28日止││
│├───────────┼────┼───────────┼──────────┤
││自民國104年10月29日起│4.4%│自民國104年10月29日起│0.44%│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4年10月31日止││
│├───────────┼────┼───────────┼──────────┤
││││自民國104年11月1日起至│0.88%│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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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