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詹小庭 債務人 孫銘璟
洪銘駿 (即 洪浚洋 之繼承人)兼上一債務人 孫瑜蔚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孫銘璟、孫瑜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銘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浚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孫銘璟、孫瑜蔚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494號利息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週年利率168,182元孫銘璟、孫瑜蔚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15日止百分之0.9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92171,283元孫銘璟、孫瑜蔚、洪銘駿(即洪浚洋之繼承人)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15日止百分之0.9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9違約金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週年利率168,182元孫銘璟、孫瑜蔚自民國110年10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15日止百分之0.09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日百分之0.19自民國111年4月2日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382171,283元孫銘璟、孫瑜蔚、洪銘駿(即洪浚洋之繼承人)自民國110年10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15日止百分之0.09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日百分之0.19自民國111年4月2日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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