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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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及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內第一行所載關於「甲○○與丙○○(俟經本院緝獲後另結)均明知‧‧‧」應更正為「甲○○與戊○○(俟經本院緝獲後另結)均明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內第一行所載關於「甲○○與丙○○(俟經本院緝獲後另結)均明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甲○○與戊○○(俟經本院緝獲後另結)均明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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