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81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易昇園藝資材行│合作金庫銀行南豐原│94年9月28日│11,000元│VG七六0七九三││││紀 張麗雲 │分行│││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