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安慧敏 被告 曾順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訴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澹寧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