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7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傳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四頁倒數第十一行所載之「100年」,應更正為「101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第四頁倒數第十一行所載之「100年」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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