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7號上訴人 周伯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麗華 因100年度訴字第74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