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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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80號抗告人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4年12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2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