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日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日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林正日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供稱其無固定住居所,亦足認其具逃亡之虞,如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4月20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後認,被告於本案所涉犯之搶奪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再酌以被告並無固定住居,其於面對本案訴追亦恐有逃亡以求卸責之心,是為確保日後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05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葉韋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