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 許勝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品昇周金沂林申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35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周品昇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周品昇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修車費用新台幣(下同)68,5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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