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 許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7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5人10份34元-1,000元=7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及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與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之經過,並請提出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及協商不成立之書面資料。
(四)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表中所提列關於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租金(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匯款單據)、瓦斯費、國民年金之實際支出相關單據。其中國民年金部分,應釋明繳納義務人為何(聲請人已有繳納勞保,應無再繳納國民年金之必要);另交通費部分,應釋明工作地點,及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教育費部分,應提出小女兒部分之實際支出相關單據,並陳報二名未成年子女教育費支出總金額究竟為何(8,000元、4,631元或4,881元);至於電話費、網路費項目,應陳報支出金額為何(聲請人僅提出單據,未提列金額)。
(七)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有何需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若為無法工作,應提出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若否,則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並提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提出扶養親屬 李碧子 (聲請人配偶)名下汽車(車號00-0
000)行車執照影本。
(九)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幼兒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