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法字第1號聲請人 余傳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清誠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清誠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應會務永續運作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清誠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5條修正一案,業經嘉義市政府錄案備查,此有嘉義市政府106年1月5日府教社字第1061500235號函在卷足憑,則本件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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