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45號再審原告 王雅玲 再審被告 蘇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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