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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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8號抗告人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金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110年度訴字第238號裁定,提出「不服行政訴訟駁回理由(補充理由)聲請狀」,核其書狀內容,雖未敘明抗告字樣,然顯係對上揭裁定表明不服,故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楊蕙芬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