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