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50號原告台中縣沙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9,281元,則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0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