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最輕法定本刑均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復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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