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告 賴志宗 即祭祀公業賴八卦
號上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號房屋謄空遷出,並將房屋返還原告,既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額為準;而兩造原就上開房屋約定每年之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71,03元(94年、95年之租金合計34,206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以逆推知法推算,上開房屋應有171,030元之價值【計算式:171,03÷10%=171,0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