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呂懿書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俊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