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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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黃威皙 被告 呂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49,58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