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交簡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交簡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淯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淯鈞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俊男論罪之法條全文:
第185條之4條(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