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允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章 被告元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芳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方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89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1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有6,5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