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明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2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志明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志明於民國110年3月25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後子車至雲林縣虎尾鎮後,擬在路邊停車等待任務交派時,其明知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且停於路邊之車輛,在夜間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此,即貿然將上開曳引車連同子車,以跨壓路面邊線、左側車身且侵入車道之方式,停放在雲林縣○○鎮○號惠北50分1電線桿北側之縣道○000號乙公路之馬路上,且未顯示任何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誌。適有 許慧如 於同日19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鎮○000號乙公路由東往西方向駛來,行經該照明不清路段,亦疏未開啟遠光燈並注意車前狀況,因此閃、煞不及,當場撞擊林志明上開曳引車子車後方,而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右小腿嚴重骨折有20公分挫裂傷、右頸部圓形穿刺,創口直徑35公分、右下顎挫裂傷4公分、左耳出血、右大腿5×12公分擦挫傷、胸部廣泛性挫傷等傷害,而因出血過多,導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志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 李芳妮 於警詢、偵訊之指訴。
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
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
㈤現場蒐證及車損照片44幀。㈥行車紀錄器影片擷取畫面照片6幀。㈦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法醫參考資料1紙。
㈧現場蒐證照片22幀。
㈨勘驗現場筆錄1紙。
㈩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相字第136號檢驗報告書1份。
相驗照片8幀。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6日110年度相字第136號相驗
屍體證明書1紙。交通部公路總局110年9月9日路覆字第1100107451號函1紙暨
所附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1份。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
覺為犯嫌前,主動向到場處理本件車禍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員自首,並願接受裁判乙情,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曳引車夜間在道路邊停車,疏未注意應顯示
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誌,而致被害人許慧如自後方撞擊死亡,造成無可挽救之遺憾,並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本不宜寬縱,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解,並已履行完畢等情,有雲林縣虎尾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坦然面對犯行與極力彌補損害,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與被害人違反義務之程度,暨被告自 陳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職業駕駛司機,月入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已婚,2個小孩,分別為4歲、5歲,與小孩及妻子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與惡意犯罪有別,事後已坦認過失,又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確實履行完畢,則被告經此偵審科刑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加強約束其行為,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期能促其知所警惕,確切記取其行為所造成危害之教訓。
四、本案經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檢察官亦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