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67號原告 詹麗娟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法定代理人 何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6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故本件僅先行徵收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