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原告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被告美群彩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憲在謝明憲
曾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美群彩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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