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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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樓丁○○被上訴人即被告大湖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79,8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