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47號聲請人 陳鈺融 訴訟代理人 許能 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2│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3│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4│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5│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860│├──┼───────────────┼──────────┼───┼──┤│0006│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644│├──┼───────────────┼──────────┼───┼──┤│0007│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660│├──┼───────────────┼──────────┼───┼──┤│0008│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493│├──┼───────────────┼──────────┼───┼──┤│0009│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399│├──┼───────────────┼──────────┼───┼──┤│0010│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59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