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1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上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參元後,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四二六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九十七年埔再簡字第一號聲請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
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惟
未合法送達即告確定,相對人並據此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現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
爰依法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執字第42610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再審聲請訴狀為證,並
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埔再簡字第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核
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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