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7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薛晴襄選任辯護人林淑婷律師
陳頂新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6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457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1965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17880、17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晴襄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薛晴襄因罹患○○○○○○○○○併○○○○疾病於民國111年3月間進行手術,並自同年5月10日住院治療,又其術後至今已接受5次輔助性化療,目前尚餘7次,需住院接受靜脈注射化療,大約3-4個月後結束等情,有○○醫療社團法人○○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許可暨自費同意書及該院111年7月12日(111)○醫字第11100573號函可參(本院1079號卷㈥第201、291頁;本院1079號卷㈦第141頁)。足認被告薛晴襄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薛晴襄缺席判決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薛晴襄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