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 黃春東
黃順英 被上訴人 黃文
黃海龍 朱玄宮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文義 被上訴人 黃全榮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509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25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表:
一、拆屋還地部分
(1)系爭288地號土地部分:判決書附圖(編號F面積44.71平方公尺+編號V面積2.51平方公尺+編號K面積68.36平方公尺)X3,300元/平方公尺=381,414元。
(2)系爭289地號土地部分:判決書附圖(編號O面積27.09平方公尺+編號P面積67.19平方公尺)X1,900元/平方公尺=179,132元。
二、損害賠償部分:5,963元
三、上開一、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66,509元(計算式:381,4
14+179,132+5,963=566,50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