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150號聲請人 楊登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股票發行公司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合併解散,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或其合併相關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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