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95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泰宏 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