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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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兼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6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陳瑞鈴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萬伍仟元(不包括強制汽車責
  任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如下: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
  日前給付完畢,上開金額由相對人直接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
  帳戶,戶名:丙○○、帳號:台南土城郵局、局號0000
  000、帳號0000000號之帳戶。
二、聲請人於收訖上開賠償金額後,願意原諒相對人,不再追究
  相對人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七六號)。
三、聲請人願意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九十八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六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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