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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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6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黃新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拾叁萬元(包括強制汽車責任
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如下: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
前給付完畢,上開金額均由相對人直接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
帳戶:戶名甲○○、星展商業銀行鼎強分行000-000
-00000-0號帳戶。
二、聲請人於收受上開賠償金額後,即願意原諒相對人,不再追
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八二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