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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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6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黃新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拾叁萬元(包括強制汽車責任
  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如下: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
  前給付完畢,上開金額均由相對人直接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
  帳戶:戶名甲○○、星展商業銀行鼎強分行000-000
  -00000-0號帳戶。
二、聲請人於收受上開賠償金額後,即願意原諒相對人,不再追
  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八二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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