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被 告 蘇志成
蘇永泰
鍾蕙蘭 即 鍾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5,4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蘇志成前就讀台灣首府大學時,邀同被告蘇永泰、鍾
蕙蘭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額度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之就學貸款,原告共撥貸3筆借款共計143,204元,
目前尚積欠105,468元。依約借款應於被告蘇志成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或參加教育實習
期滿後(還款基準日)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
得有一年償還期限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另依據借據第5條約定,本借款之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
0.15浮動計算,本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1,原告自行吸
收百分之0.06,故本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15,惟
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上開借款利率則改為週年利率百
分之2.15。另依借據第6條約定,倘被告不依期償還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應繳款日之借
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借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
計算利息,另應償付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被告蘇志成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
借款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為催收款,合計尚欠本
金105,46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蘇永泰、
鍾蕙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前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上開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利率資料表、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五、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係指保證
人對於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擔債務履行而為之保證
,即無補充性之保證。被告蘇志成自108年10月1日起未依約
攤還借款本息,尚積欠本金105,4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蘇永泰、鍾蕙蘭為借款之連帶債務
人,依前揭說明,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
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
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案之訴訟費用即
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
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
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
│本金│債務人│利息起訖日│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週年利率)││
├─────┼────┼──────┼──────┼────┤
│105,468元│蘇志成│自108年9月1│百分之1.15│自108年1│
││蘇永泰│日起至109年││0月2日起│
││鍾蕙蘭│3月16日止。││至清償日│
│││││止,逾期│
││├──────┼──────┤在6個月│
│││自109年3月17│百分之2.15│內者,依│
│││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
│││止。││百分之10│
│││││,逾期超│
│││││過6個月│
│││││者,依前│
│││││開利率百│
│││││分之20計│
│││││算。│
└─────┴────┴──────┴──────┴────┘